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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哨兵诉邹荣霞、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荣霞,吴哨兵,程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荣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哨兵。委托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婷,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卫国。上诉人邹荣霞为与被上诉人吴哨兵、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荣霞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荣霞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荣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5元,由上诉人邹荣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代理审判员  刘阳代理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