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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民二初字第00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许宗飞与崔翠兰、汪家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宗飞,崔翠兰,汪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二初字第00712-2号原告:许宗飞,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生源,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翠兰,女,1973年7月7日出生。被告:汪家宝,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镜民一初字第00712号保全裁定,查封原告许宗飞及房屋共有人周小婷提供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房屋。本案判决已生效。现原告许宗飞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许宗飞、案外人周小婷共同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