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82号原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章典,公安县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本院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池茂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