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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82号原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章典,公安县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本院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池茂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