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诏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诏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蓉蓉、许林彬,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吴某甲为吸毒而单独或伙同吴丽杰(已判刑)、吴某某(另案处理)或被告人吴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某甲盗窃7次,数额共计人民币35517元;被告人吴某乙盗窃1次,数额为人民币5623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丽杰窜至诏安县深桥镇,由吴丽杰望风,吴某甲撬锁,盗走被害人许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力帆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7元。2.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某窜至诏安县南诏镇体育馆西侧门口,由吴丽杰望风,吴某甲撬锁,盗走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大阳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69元。3.2015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乙窜至诏安县深桥镇,由吴某乙望风,吴某甲撬锁,盗走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豪爵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23元。4.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窜至诏安县南诏镇,盗走被害人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1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598元。5.2015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某窜至诏安县南诏镇“良峰公园”后门,由吴某某望风,吴某甲撬锁,盗走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8元。6.2015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某在实施上述盗窃行为后,又窜至诏安县防疫站斜对面一小巷,由吴某某望风,吴某甲撬锁,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7.2015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某在实施上述盗窃行为后,又窜至诏安县南诏镇“良峰公园”后门,由吴某某望风,吴某甲撬锁,盗走被害人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1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12元。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吴某乙主动向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测,被告人吴某甲尿检海洛因呈阳性。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乙主动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5623元。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吴某乙可适用社区矫正。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甲具有为吸毒而实施犯罪及多次盗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吴某乙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徐某、周某、沈某甲、林某、陈某、沈某乙的陈述,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投案证明、被盗摩托车相关信息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书证和同案人吴丽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某甲盗窃7次,数额共计人民币35517元;被告人吴某乙盗窃1次,数额为人民币5623元,均系数额较大,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责令退赔。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吴某乙是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吴某乙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多次盗窃,且为吸毒而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全部退赔,且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吴某乙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二、被告人吴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吴某甲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894元予以责令退赔,以返还被害人等人。四、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23元予以责令退赔,以返还被害人周镇洪(已由吴某乙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廷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沈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