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史某与王某、张某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甲,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史某甲。委托代理人:史某乙。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史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制作的(2011)故民一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名下银行存款5753元或查封、扣押其家庭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