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3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古学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10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孙路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古学丰,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古学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及利息204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7.77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粤A×××××),该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古学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102号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