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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志伟与黄晶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徐志伟。被告:黄晶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伟诉被告黄晶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