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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伍某甲申请宣告谢金秀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伍某甲,男,199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伍某乙,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伍某甲叔叔。委托代理人夏成伟,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宁化县司法局宿舍。申请人伍某甲申请宣告谢金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伍某甲诉称,申请人父亲伍某丙于2010年2月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母亲谢金秀在伍某丙死亡后于2011年7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现申请人和叔叔伍某乙共同生活,由其监护抚养。现谢金秀离家出走已超过两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谢金秀为失踪人。经查,2010年2月5日,申请人伍某甲父亲伍某丙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7月,申请人母亲谢金秀在伍某丙死亡后外出打工,家里及亲朋好友经多方寻找均无法得知其下落,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谢金秀离家出走后,申请人伍某甲由其叔叔伍某乙抚养,共同生活至今。谢金秀所在宁化县河龙乡永建村民委员会及宁化县公安局中沙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谢金秀在其丈夫伍某丙死亡后于2011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依据《》第、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3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谢金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金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伍某甲之母谢金秀自2011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迄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本院发出寻找谢金秀公告后,谢金秀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伍某甲要求宣告谢金秀为失踪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伍某甲系未成年人,现由其叔叔伍某乙抚养及监护,因此,对谢金秀的财产,由伍某乙进行代管较为合适。为此,根据《》第第一款、第第一款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谢金秀为失踪人;二、指定伍某乙为失踪人谢金秀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