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冷雪青与原审被告高增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冷雪青,高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冷雪青,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原审被告高增荣,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原审原告冷雪青与原审被告高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2)栖霞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12)栖霞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伙金审 判 员 俞兆丰代理审判员 戴 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