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丽萍与汤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萍,汤义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第02286号原告:周丽萍,女,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汤义丹,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萍诉被告汤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归还全部案涉欠款,原告周丽萍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周丽萍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