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家宝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遂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遂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孙家宝,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孙耀亭,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秋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遂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宝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遂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家宝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家宝负担。审 判 长 赵成义审 判 员 崔海明人民陪审员 赵桂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二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