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西北铝加工厂与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北铝加工厂,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373号申请人西北铝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李建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凡,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维慧,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炳林,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西北铝加工厂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1385.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北铝加工厂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1385.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一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