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桂敏与王华泽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敏,冯淑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19号原告:周桂敏,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冯淑芹,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敏诉被告冯淑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桂敏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