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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桂敏与王华泽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敏,冯淑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19号原告:周桂敏,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冯淑芹,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敏诉被告冯淑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桂敏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