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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辖初字第5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苗发春与被告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臧家存、胡春玲、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嘉汇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红石崖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青岛润海盛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发春,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臧家存,胡春玲,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嘉汇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红石崖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青岛润海盛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5977号原告苗发春,男,汉族,1959年2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号内20。被告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臧家存,职务总经理。被告臧家存,男,汉族,1950年7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珠海路*号*号楼*单元***户。被告胡春玲,女,汉族,1959年7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珠海路*号*号楼*单元***户。被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89号。法定代表人臧家存,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中嘉汇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上海路1号一楼101室。法定代表人臧家存,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红石崖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驻地。法定代表人胡春玲,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199号。被告青岛润海盛包装有限公��,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西路**号。本院受理原告苗发春与被告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臧家存、胡春玲、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嘉汇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红石崖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青岛润海盛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山东省内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不足3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标的额不足3000万元,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