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沧州星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星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沧州星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杜生镇前候村。法定代表人王焕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堂,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友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星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星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云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