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海国豪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埃纳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659号原告:上海国豪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陕西南路331号乙1幢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3319551-8。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埃纳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京华杰座1003室,组织机构代码:57622110-5。法定代表人:康海新,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康海新。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国豪乾越建设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埃纳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康海新解散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国豪乾越建设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埃纳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康海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原告承担35元,退还原告35元。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