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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合云与卢一宁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合云,卢一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陈合云,女,汉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卢一宁,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合云与被执行人卢一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从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向申请执行人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52元,直至女儿卢思羽年满18岁止。但是,被执行人逾期而未完全履行该付款义务,至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时止,共计欠付抚养费3912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上述给付款义务,并按规定交纳了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也出具了执结案证明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本案的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18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张绍煌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祖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