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国臣与被告马春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臣,马春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刘国臣,男,汉族,住建河南许昌市。被告马春富,男,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国臣与被告马春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慧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秀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