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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隽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兴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隽,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兴路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32号原告李隽。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兴路分公司。原告李隽诉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兴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