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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冯玉华与通化县光华镇光华村村民委员会、通化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华,通化县光华镇光华村村民委员会,通化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冯玉华,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通化县光华镇光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继成,村书记。被告:通化县交通运输局,住所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646号。法定代表人:张旭成,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华诉被告通化县光华镇光华村村民委员会、通化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玉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玉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冯玉华负担。审判员 单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博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