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徐春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徐春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负责人:韩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袁萍,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瑞兰,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春林,男,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徐春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超华第2页共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