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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42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付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医疗等费用4950.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付���某当庭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医疗等费用4950.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领取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