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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常某某诉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治存,袁治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常治存,男,汉族。被告袁治芳,女,汉族。原告诉称:2014年3月9日,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19000元。2015年3月28日借款人因车祸死亡。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时,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催促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无法按期提供。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治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