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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冯伟、任红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冯伟,任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闫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伟,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任红娟,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伟、任红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冯伟、任红娟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0700元,案件受理费11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元,共计10882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冯伟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宁A×××××车户,但该车已被其它法院查封。现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冯伟、任红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冯伟、任红娟的具体下落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墨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