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余德林与邓泽静、王威、王诗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林,邓泽静,王威,王诗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余德林,男,生于1966年4月24日,汉族,住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明建,男,生于1966年3月27日,汉族,住达川区。被告邓泽静,女,生于1979年8月6日,汉族,住达川区(系死者王从祥之妻)。被告王威,男,生于2000年11月24日,汉族,住达川区(系死者王从祥之子)。法定代理人邓泽静,女,生于1979年8月6日,汉族,住达川区(系王威之母)。被告王诗邦,男,生于1942年10月27日,汉族,住达川区(系死者王从祥之父)。原告余德林诉被告邓泽静、王威、王诗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5日,王从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书立借条一张,次日原告通过转账将26000元转入王从祥名下。后因王从祥未及时还款,在期限内因病死亡。三被告作为王从祥的法定继承人,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王诗邦因外出地址不详,无具体的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小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