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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永爱与刘树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爱,刘树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763号原告:陈永爱,女。委托代理人:李季鸿,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爱与被告刘树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爱以被告刘树展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爱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