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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如东县人民法院与姜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221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姜鉴根,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如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姜鉴根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东刑二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内部移送至执行局,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元,另有执行费人民币50元,均未执行到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目前还处在服刑期中,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刑二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惠慈审判员  陈金平审判员  季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