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淑凤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凤,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773号原告王淑凤,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元川,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鹏,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凤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