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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淑凤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凤,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773号原告王淑凤,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元川,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鹏,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凤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