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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金烈马鞋业有限公司与曾铭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金烈马鞋业有限公司,曾铭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493号原告:温州市金烈马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庆谊。委托代理人:李晓。被告:曾铭秘。原告温州市金烈马鞋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曾铭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金烈马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000元及违约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查明:原告系制造、加工、销售鞋的企业。2012年2月29日,原、被告签订《皮鞋区域市场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将金烈马品牌皮鞋在重庆市场的区域经销权授予被告经营,被告向原告订购各类不同型号皮鞋;双方暂定合作时间从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2月29日止,期满本协议自动解除,如需继续合作,由双方协商另签合同;双方所发生的货款年底必须结清,如被告没有按时结清,要按货款总额每月一分利息支付违约金,否则原告将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货款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下单要求发货。后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于2014年2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重庆区域“金烈马”品牌代理商曾铭秘欠温州市金烈马鞋业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铭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金烈马鞋业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31元,由被告曾铭秘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雯思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叶建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 群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的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交纳,或通过汇款交纳(开户行:浙江温州瓯海农商银行区府支行,户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罚没款专户,帐号:201000121021279000002);当事人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