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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李生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李某某甲委托代理人朱锦国,系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乙本院在审理李某某甲诉被告李某某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128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 苏 红审 判 员 : 陈 晖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