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路展程与周学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展程,周学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85号原告路展程,农民。委托代理人孟新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学亮,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8楼。原告路展程与被告周学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学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学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展程撤回对被告周学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路展程负担。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季加石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