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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加羊卓玛与被执行人斗格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羊卓玛,斗格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加羊卓玛,女,藏族,1975年4月1日生,共和县第一民族寄宿制小学教师,住共和县恰卜恰镇皓星花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斗格吉,女,藏族,1980年12月30日生,共和县第一民族寄宿制小学教师,住共和县恰卜恰镇安居家苑*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加羊卓玛与被执行人斗格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共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斗格吉在共和县第一民族寄宿制小学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7月份起从被执行人斗格吉工资中每月扣留、提取4000元,直至扣完87325元(其中包括执行费1175元、诉讼费11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秀 燕审 判 员 马 海 东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