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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商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杨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杨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郯商初字第9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思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靳梅,该公司职工。被告:杨永亮,郯城县盐务局职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告杨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主动还款为由,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撤回对被告杨永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