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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他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永超与淄博骁龙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超,淄博骁龙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他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孙永超。被执行人淄博骁龙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店共青团路3号西塔0910室。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字(2015)第11-1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6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字(2015)第11-1号仲裁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