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116号-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东生与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生,李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116号-1号申请执行人黄东生,男,生于1953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石滓乡。被执行人李建刚,男,生于1973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石滓乡。申请执行人黄东生与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完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建刚在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