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贾平春与王兆玉、朱明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平春,王兆玉,朱明磊,国泰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贾平春。被告:王兆玉。被告:朱明磊。被告:国泰保险有限公司。原告贾平春与被告王兆玉、朱明磊、国泰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平春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贾平春负担。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王援非人民陪审员 徐明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相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