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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贾平春与王兆玉、朱明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平春,王兆玉,朱明磊,国泰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贾平春。被告:王兆玉。被告:朱明磊。被告:国泰保险有限公司。原告贾平春与被告王兆玉、朱明磊、国泰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平春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贾平春负担。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王援非人民陪审员  徐明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相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