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9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曹积华,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汉东,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3740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3642.21元(利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计至2015年6月9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7934.85元(自2015年06月10日起计至2015年07月13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1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6455.77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430642.83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啟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