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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赛平与张静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赛平,张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刘赛平。被执行人张静飞。申请执行人刘赛平与被执行人张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赛平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静飞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3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