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雪英与广西金建华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英,广西金建华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梁雪英,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志成,百色市右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金建华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建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保成,广西济文律师事务律师。原告梁雪英与被告广西金建华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已恢复其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梁雪英负担。审 判 长 梁 琳审 判 员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黄毅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