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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卢淑丽与台州仁义达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淑丽,台州仁义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卢淑丽。被执行人:台州仁义达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福祥。申请执行人卢淑丽与被执行人台州仁义达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州仁义达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浦坝港镇洞港工业聚集区的土地、厂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移送拍卖,经全省执行系统检索无相关联案件权利人,且法定代表人楼福祥外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台州仁义达机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853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员  卢兆军审判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锦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