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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喻三健,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厉惠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荃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