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喻三健,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厉惠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荃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