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宋某某、牛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民一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某、宋某某、牛某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彩礼款7813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牛翻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