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洪强与王海龙、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强,王海龙,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强,居民。被执行人王海龙,居民。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福寿西街19号。本院在执行王洪强与被告王海龙、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高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