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宣化县新龙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华、朱晓燕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新龙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高华,朱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新龙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芳,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华。被执行人朱晓燕。本院在执行宣化县新龙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华、朱晓燕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2015)宣县执字第85号]审 判 员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