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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郴州市青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波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郴州市青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徐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青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迎宾路1号。委托代理人周超,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杰,男,1984年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波,男,汉族,1978年出生,居民,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委托代理人赵磊,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郴州市青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超、余杰,被上诉人徐波的委托代理人施杰、赵磊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梅安审判员  王道万审判员  柳 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