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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2012年5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湘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望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