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潘小溪与潘东飞、潘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溪,潘东飞,潘文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潘小溪,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乐峰镇炉中村坎脚2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402188312。被告潘东飞,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乐峰镇湖内村湖仔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12158333。被告潘文智,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乐峰镇湖内村西埔格6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06278334。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溪与被告潘东飞、潘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小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欲与两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小溪负担。审 判 长 黄文建人民陪审员 李双兴人民陪审员 李积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文彬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