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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文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853号原告李文增。委托代理人崔庆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负责人刘凤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艳娜,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文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增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文增承担。审 判 长 王 华代理审判员 邵 景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