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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879号原告王XX,男,汉族,1955年8月24日生,被告张XX,女,汉族,1960年8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金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