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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陈 勇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广姣 微信公众号“”